電梯檢驗收費降低了!最高降幅超43%!
江西省發展改革委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調整電梯檢驗收費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省市場監管局,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市場監管局,贛江新區經發局、財金局、市場監管局: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切實減輕社會負擔,落實黨史學習教育“我為群眾辦實事”要求,經研究決定調整我省電梯檢驗收費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定期檢驗 (一)降低乘客電梯、載貨電梯、防爆電梯、消防員電梯、雜物電梯定期檢驗收費標準。按電梯所在樓房總層數計算,6層(含6層)以下的,由742.5元/臺下調到420元/臺;7層至12層的,由742.5元/臺下調到600元/臺;13層至24層,由922.5元/臺下調到800元/臺;25層(含25層)以上,由1102.5元/臺下調到1000元/臺。 (二)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定期檢驗收費標準不變,為540元/臺。 (三)簡易升降機定期檢驗收費標準不變,為360元/臺。 (四)復檢收費標準。各類電梯因定期檢驗不合格進行復檢的,按上述標準的45%收取復檢費。 (五)定期檢驗周期。國家《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對在用電梯規定每年進行1次定期檢驗,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監督檢驗 (一)對電梯安裝過程進行的監督檢驗收費標準不變,按電梯總造價的2%收取檢驗費。 (二)對電梯改造及重大修理過程進行的監督檢驗,按定期檢驗收費標準收取的同時,對改造、修理新增投資部分加收2%的檢驗費。 三、有關要求 (一)規范電梯檢驗。電梯檢驗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檢驗規程、標準、范圍和周期對電梯實施檢驗,不得擅自縮短檢驗周期、增加檢驗頻次、減少檢驗項目。受檢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檢驗規程,在受檢前和受檢過程中做好準備和輔助工作。 (二)強化收費監管。電梯定期檢驗和監督檢驗收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使用和資金管理執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電梯檢驗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應當做好收費公示工作,在醒目位置和門戶網站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內容,自覺接受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江西省發展改革委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降低船舶檢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發展環境的通知》(贛發改收費〔2016〕655號)中“電梯定期檢驗檢測費”規定和《江西省發展改革委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調整電梯檢驗費標準的通知》(贛發改收費字〔2010〕609號)同時廢止。 江西省發展改革委 江西省財政廳 2021年9月29日 |